游玩的女主人和仆从
无论什么朝代,中国的法律都公开保护明媒正娶的婚姻,尤其是“正妻”,拥有无可替代的特权。男人如何在外寻花问柳,家里很难约束,你有地位、有身份、有钱,完全可以在制度的护佑下三妻四妾。但是,这属于一个非常笼统的说法,所谓“妻子”,只有一个;其余种种,不过是“姬妾婢伎”,到关键时刻,那些美丽的配搭,都摆不上桌面。即便开明如唐朝,正妻仍旧是家中的女主宰。舞姬歌伎、小妾宠婢……永远都扳不倒男人身边那个黄脸婆。
正妻之下,是姬妾,亦即有名分的小老婆;姬妾以下,是婢女和歌伎,也就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女奴隶。男主人可以随便跟她们发生性关系,也可把她们转送给任何人,即便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,将其活活打死,主人也无须偿命。如果说,姬妾属于半拉主子,多少还有点人的权利,那么,婢女、歌伎则完全属于奴隶,她们只能和奴隶通婚,倘若谁敢背着官府,把她们升格为姬妾、甚至正妻,就要追究这家主人的刑事责任。
《礼记正义》中的《内则》明确规定:“聘,则为妻。奔,则为妾。”非常明白地指出,没有明媒正娶,男女结合一律视作非法,换句话说,叫做“淫奔”、“苟合”,社会上根本就不承认。一旦成为正妻,她的职责也就明确了,叫做:“上以事宗庙,而下继后世矣”。可是,一轮到小老婆们头上,权利便大打折扣,不管这个女人是什么背景、什么姿色,她们活的都不体面,叫做“以色事人得幸者也”。听起来,和花街柳巷的妓女差不多。